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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启运港退税政策通知(财税〔2021〕1号):启运港名单与洋浦离境港

资料核对日期:

本文依据文末所列官方文件写成,不是文件全文,也不是官方解读。条文以官方原文为准。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文号为财税〔2021〕1号,页面署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本站看到的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官网税收政策栏目的转载页,列表日期 2021 年 1 月 14 日。

政策对象是什么货物

通知第一条写: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或经停指定口岸(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同一条第二款写: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离境港、经停港

第二条列的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离境港为海南省洋浦港区。

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从经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对企业和船舶的条件

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通知写: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 B 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哪类货物不适用?

第二条第(六)项写: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办理流程里的几个节点

第三条写的流程里,与出口企业直接有关的有:

  • 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 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
  •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 2 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一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执行时间

第五条写:本通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通知正文没有写截止日期;之后有没有调整,本站资料里没有对应文件,请以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为准。

依据的文件

查阅日期:2026-10-11。本文没有引用上述文件以外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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